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91民初2345号
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一街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亚稳,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老輋新荷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3887161H。
法定代表人:邹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74105元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价值5574105元的保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7410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七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曾日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