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2345号之三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280990×××。
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亚稳,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老輋新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3887161H。
法定代表人:邹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1391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74105元的财产。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粤1391民初23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已撤回起诉,依法应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74105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林嘉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叶淦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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