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

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4531号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一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亚稳,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老輋新荷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瑞高精密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林嘉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淦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