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财保44号
申请人(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一街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280990220C。
法定代表人:吴坚强。
破产管理人: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郑永南。
被申请人(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申请人(被告):黄小妹,女,汉族,1966年11月20日,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小妹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惠阳市房产开发集团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产权证号:1××5)、A栋A1302(产权证号:1××3)、A栋A2301(产权证号:1××7)、A栋A2302号(产权证号:197××19)四套房产,查封价值为76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惠阳县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大亚湾××头镇大温坝花园××、××、××、××号××套房产。1993年7月10日惠阳县房产开发公司更名为惠阳县房产开发集团公司,后改制组建为“惠州市新惠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注销前公司股东为***、黄小妹。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小妹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3民初255号】正在本院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惠阳县房产开发集团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60000元的财产。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建筑工程总公司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峥云
审 判 员 冯思华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锦云
书 记 员 梁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