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与望江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檀学林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27民初198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住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04946937B。
负责人:黄鹏鑫,总经理。
被告:望江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望江县华阳镇沿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95070159。
法定代表人:王家冀,执行董事。
被告:檀学林,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诉被告望江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檀学林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以与被告望江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檀学林庭外协商另行处理为由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7元,依法减半收取838.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聂结祥
审 判 员  洪振峰
人民陪审员  常 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惠
附援引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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