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平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平湖市平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民初3908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平湖市平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长胜路1188弄2幢2单元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04439361N。

法定代表人:吴玉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王群,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伟,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平湖市平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受理的(2020)浙0482民初967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浙0482民初96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黄 伟

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

人民陪审员  李凤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