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民初3908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平湖市平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长胜路1188弄2幢2单元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04439361N。
法定代表人:吴玉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王群,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伟,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平湖市平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受理的(2020)浙0482民初967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浙0482民初96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黄 伟
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
人民陪审员 李凤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