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2民初4207号之二
原告:平湖市钟埭街道卫强石材厂。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沈家弄村。注册号:330482640012357。
经营者:张卫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平湖市平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长胜路****弄*幢*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04439361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湖市钟埭街道卫强石材厂与被告浙江省平湖市平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平湖市钟埭街道卫强石材厂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钟埭街道卫强石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诉讼费6120元,由原告平湖市钟埭街道卫强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