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2民初681号
原告:闻建尧,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平湖市平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长胜路****弄*幢*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0443936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闻建尧与被告浙江省平湖市平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闻建尧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建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闻建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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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