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91民初2423号
原告:长沙三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后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万望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网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19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长沙三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网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长沙三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三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三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2361.5元,由原告长沙三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