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柯菲平制药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申23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柯菲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前程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柯菲平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