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睿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6031号
原告:南京睿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937445001),住所地在南京市东麒路6号东山国际企业研发园C2栋4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女,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8381988XE),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96707791A),住所地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商城E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睿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睿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睿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睿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3元,减半收取为1682元,由原告南京睿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