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柯菲平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16民初4127号
原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路,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告:南京***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前程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余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万友消防公司)与被告南京***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友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路、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友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50000元保证金;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02324.9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8日,***公司与万友消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公司将位于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前程路与经二路交叉路口的制剂项目综合仓库防火墙施工工程发包给万友消防公司,工程量暂估5500平方米,最终结算以现场实际发生量计算,固定单价人民币贰佰玖拾玖角,工程价款暂估为160万元;工期6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工程保证金50000元。2014年10月20日,万友消防公司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万友消防公司将工程中的制剂项目综合仓库防火墙施工工程以固定总价83万元发包给***施工。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了工作量,2015年7月13日,被告确认工程量为7461平方米,合计工程款2170404.9元。***公司支付了万友消防公司112万工程款,万友消防公司支付***946800元,后因***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万友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548080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扣减***公司上述责任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02324.9元及工程保证金,此款原告索要未果,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同意退还工程保证金50000元,但此款应与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并处理;***公司在另案提起的诉讼中,经鉴定工程确认了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修复的费用应在工程款中根据合同约定下浮50%结算,并由万友消防公司开具发票;另5%工程质保金不应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8日,被告***制药公司与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2月更名为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制药公司将其制剂项目综合仓库防火隔墙工程发包给万友消防公司,工程量暂估5500平方米,最终结算以现场实际发生量计算;乙方(万友消防公司)提供硅酸钙手推车、轻钢龙骨、防水岩棉、防火漆、涂料;承包方式固定单价包干,固定单价为人民币贰佰玖拾元零玖角,暂估合同总价壹佰陆拾万元整,最终以现场实际发生量为准;工期6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他现行国家、地方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工程款支付约定为:第一笔40%即64万元,合同签订后材料全部进场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第二笔30%即48万元,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报告后支付,第三笔25%即40万元,工程经过政府及消防部门验收10日内支付,第四笔5%即8万元,质保期满(质保期自甲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文件之日开始起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一次付清;合同附件包括工程报价材料明细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洁承诺书、结算承诺书、关于劳务人员工资的结算声明、结算授权声明、施工图纸和方案。合同签订前,原告万友消防公司支付了被告***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公司出具收据一份。
2014年10月20日,万友消防公司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万友消防公司将承接的***制药公司制剂项目综合仓库防火隔墙工程发包给***施工;开工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工程量暂估5500平方米;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合同总价为人民币捌拾叁万元;除此以外,该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及附件内容与原告***公司与万友消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了部分工作量。2015年7月13日,万友消防公司向被告***制药公司提交了竣工报告,***制药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接受了竣工报告并确认施工面积为7461平方米。2015年10月8日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工程中出现的裂缝及表面不平整等问题,万友消防公司修复,但***公司认为上述问题未解决,并于2016年5月16日致函万友消防公司,要求万友消防公司对工程中出现的墙体结构不符合设计图纸、防火达不到要求、墙面开裂等问题予以修复。2015年10月30日***向***公司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万友消防公司及***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六大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判令万友消防公司支付***548080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6月7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万友消防公司、***承担工程质量修复损失、承担非法转包及逾期违约责任等,在审理过程中,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第SF201705034号《鉴定报告》,认为:1、竖向轻钢龙骨规格、间距及壁厚与设计不符,属于施工工程质量问题;2、防火隔墙接缝处的饰面裂缝、表面不平整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并提出修复方案,部分防火隔墙按照设计要求重做。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万友消防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鉴于原告2014年9月支付***公司50000元系工程投标保证金,此款应当在工程中标后予以返还。原告万友消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存在非法转包行为,但作为合同相对方,涉案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但因原告完成的工程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且至今未得修复,故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中质量保证金部分尚不具备支付条件,原告万友消防公司可待工程质量问题修复后另行主张。据此,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确认为422324.9元(2170404.9-1120000-548080-80000)。鉴于双方约定,除质保金外的最后一笔工程款于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自2015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2324.9元,并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南京***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3元,由被告南京***制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判长林顺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