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381号
原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8381988XE,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顺路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盛龙池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93732665F,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方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该公司职员。
原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盛龙池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5元,减半收取6967.50元,由原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云
书记员宋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