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柯菲平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6执1518号
申请人: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柯菲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余文兵,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柯菲平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76647.90元。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方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申请书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沈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