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6执异3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居民,住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余文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公司与***、万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申请事由:要求本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事实和理由:***公司向六合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苏0116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公司与万友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公司免除万友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对万友公司账户申请解冻。由于***与万友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公司免除万友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同样免除***的金钱给付义务。
***公司称:1、***至今拒不履行(2016)苏0116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二项、第三项维修和交付资料义务,而维修义务不在***公司与万友公司的执行和解协议免除范围内;2、***公司没有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法院不应对***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
本院查明,***公司诉***、万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制药有限公司非法转包违约金480000元。二、被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涉案工程中存在的轻钢龙骨间距、壁厚不符合设计以及防火隔墙接缝处的饰面裂缝、表面不平整问题按照设计图纸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予以修复,相应的修复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三、被告南京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原告南京***制药有限公司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二套及电子资料。四、驳回原告南京***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执行。2018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8)苏0116执1112号之一、之二两份裁定书,分别裁定:冻结***、万友公司银行账户。2018年4月20日,***公司与万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根据生效判决互负的资金给付债务抵消,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互不追究对方应承担的资金给付债务[其中包括(2016)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非法转包违约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协议生效后,本院随即对万友公司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公司与万友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相互免除的是金钱给付义务,且范围仅限于本院(2016)苏0116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非法转包违约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并没有免除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行为义务,***及万友公司仍然需要履行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行为义务。具体讲,由于***及万友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维修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定,本院继续对***银行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妥。***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达式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