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悦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开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浦催字第0004号
申请人南京开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南京开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京开悦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为0010004126986704,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中国银行南京文德路支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开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凌桂峰
审判员魏亦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