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第3904号
原告:*开利,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147号(农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279237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50394G。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利、***、**飞诉被告六安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