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六安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第3904号 原告:***,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147号(农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279237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50394G。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六安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