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岳西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岳西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17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岳民调确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农民。
申请人:岳西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国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储金锋,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吴传革,农民。
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岳西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传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岳西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县阳光公司)、吴传革因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2月11日经岳西县毛尖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结合交警队不予立案通知书、住院病历、毛尖山司法所调查笔录、县法律援助中心调查笔录及相关证人证言,经双方确认,***尿道损伤与岳西县供电公司、岳西县阳光公司、天堂供电所用工及吴传革驾驶车辆没有因果关系,岳西县供电公司、岳西县阳光公司、天堂供电所及吴传革不负赔偿责任。
二、经多方争取,充分考虑到***的家庭困难等情况,从人道主义出发,由岳西县阳光公司发动职工对***献爱心捐款,总捐款28000元,不含前期天堂供电所的7000元爱心捐款,该7000元也作为爱心捐款捐赠给***。
三、协议生效后***不得以此事再向天堂供电所、岳西县供电公司、岳西县阳光公司和吴传革提出任何赔偿请求,并承诺不得以此事再向法院起诉、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或信访等。
四、违约责任:协议生效后,如***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全额退还所有爱心捐款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向岳西县阳光公司支付壹万元违约金。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共同向岳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履行方式、时限:司法确认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余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