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1民终3093号
上诉人:南京华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虎营社区金石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67067322D。
被上诉人:***,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审被告:天长市千秋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028XD。
原审被告:方可伏,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上诉人南京华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7日开庭方式及理由变量未提取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人员变量未提取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华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上诉)请求变量未提取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变量未提取
***辩称:答辩辩称变量未提取
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审起诉请求变量未提取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审理查明变量未提取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本院认为变量未提取判决:一审判决内容变量未提取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南京华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依照(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应用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内容)。
二审案件受理费5283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