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25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陶有凤,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第三人天长市千秋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2016)皖0111执2512号陶有凤申请执行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10月27日向第三人天长市千秋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天长市千秋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到期债务383473元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天长市千秋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383473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