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82民初1144号
原告:娄洪银,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制,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山柘村七斗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6168370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利纳,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与被告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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