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2民初1256号 原告:**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点头镇山柘村七斗龚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北段34-1号(**和宁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9元,减半收取9754.5元,由原告**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