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平商初字第1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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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