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82执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山拓村七斗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6168370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康兴园)2幢18层1807室,现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铁三37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6658608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
申请执行人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982执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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