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702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新东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新东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东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6.68元、财产保全费1108.34元,合共2435.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