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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东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7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中都镇兴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4548188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东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05号-19首层36-38A-C+2.50M轴全部自编C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94616316G。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新东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370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龙津支行账号1410********的银行存款117668.07元。现***建集团有限公司以江门市新东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龙津支行账号1410********的银行存款117668.0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