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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8636号 原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原告***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