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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335号 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渝东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414138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中都镇兴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454818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9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易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