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335号
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渝东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414138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中都镇兴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454818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9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易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