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5828号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道琴断岭199号1栋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3358345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花园二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NCA63A。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中都镇兴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454818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