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骅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1390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骅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DGB313。
法定代表人:杨润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1095467873。
法定代表人:唐培卷,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骅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骅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63703.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骅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