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瑞恒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72财保204号 申请人:潍坊瑞恒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蓉花社区北宫东街以北蓉花路以东SOHO新E城8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港务局。 申请人潍坊瑞恒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已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潍坊瑞恒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