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983民初532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苏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忠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富奥国际C区4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53315766W。
法定代表人:任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10954678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洪海,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忠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信公司)、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忠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航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洪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7月,原告***带领本村村民前往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拓宽工地务工,至2017年12月27日,共计产生工资311411元,后由被告***给付10万元,余款21114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了解,涉案工程由被告航务公司承建,被告航务公司将劳务分包给被告忠信公司,被告忠信公司又违法分包给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忠信公司给付原告工资211140元;二、被告航务公司在211140元额度内承担代付义务;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忠信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1、工程、工资、欠款金额均对,被告***同意支付。2、因被告忠信公司未协调好,原告***2017年7月2日进场,26日开工,12月1日下停工令,停工半个月,审核报告已交被告航务公司。
被告忠信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忠信公司无义务承担责任。2、原告起诉主体有问题,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航务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航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航务公司未承诺代付工资、无代为兑现义务;原告可通过诉讼保全方式保全被告忠信公司在被告航务公司处的应付款,不必将被告航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根据原告、被告***、被告忠信公司2018年2月13日签订的《协议》,原告等工人承诺不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原告已明确表态放弃权利,再行向被告航务公司主张权利,系明显否认自己的承诺。2、原告仅能就本人的未付劳务费主张权利,无权代为主张其他施工人员的未付劳务费。3、即使法院判令被告航务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被告航务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诉讼费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经招标,被告航务公司的“黄骅港综合港区散货港区20万吨级航道拓宽工程纳泥区倒滤层加固工程二标段(K5+810-K6+***8)充填砂袋施工项目”由被告忠信公司中标。2017年4月21日、2017年6月21日,被告航务公司与被告忠信公司就上述涉案工程分别签订《施工作业合同》、《施工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2017年6月12日,被告忠信公司的职工**与被告***签订《吹沙合同》,将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并约定甲方(被告忠信公司的职工**)负责对外协调、现场指挥、提供交通船只。后被告***找到原告***,由原告雇佣工人进场施工,工人劳务费也由***支付给原告后原告负责向工人发放支付。
2018年1月17日,被告航务公司、被告忠信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被告***、原告共同签署《备忘录》,主要约定:1、被告航务公司拨付工程款时,被告忠信公司需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资料;2、如被告忠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队负责人要及时向被告航务公司提出代付农民工工资的申请,被告航务公司核实后在被告忠信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代付。2018年2月13日,被告忠信公司的职工**与被告***、原告、施工工人**签署《协议》,主要载明:1、沧州渤海新区拓宽纳泥区倒滤层加固项目充填砂袋作业二标段项目,建设单位为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沧州市忠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长为***;2、***认可拖欠***等30名工人工资共311411元,沧州忠信土石方公司垫付10万元,余款由***自筹;3、***承诺于2018年2月26日前支付***施工队5万元,余款由***自行为*严峰班组出具欠条约定支付日期。当日,原告及部分施工工人、被告***、被告忠信公司另签订《协议》一份,主要载明:1、沧州渤海新区拓宽纳泥区倒滤层加固项目充填砂袋作业二标段项目,建设单位为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沧州市忠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长为***;2、***认可拖欠***等30名工人工资共311411元,沧州忠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从支付***的工程款中支付10万元用于垫付***等人的相关工人工资,余款由***自筹;3、如***不能按时支付剩余工资,由***自行承担,***等相关工人承诺不会再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向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同日,被告***即为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其一载明:“今欠***工人工资款伍万元正(¥50000.-)于2018年2月26日前归还。欠款人:***2018年2月13日”;另一载明:“今欠到***工人工资款壹拾陆万壹仟壹佰肆拾元正(¥1***140.00)于春天工程结束后大约在2018年6月底前归还。欠款人:***2018年2月13日”。协议签订后,忠信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及工人支付10万元。被告***未按约定向***支付约定的50000元及1***140元。原告庭审中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由部分施工工人(含原告,共15人)签字,主要载明:授权委托***办理委托人在沧州渤海新区拓宽工程工资讨要(包括走法律程序)、结算等相关事宜。原告还主张由被告忠信公司留存的2018年2月13日《协议》系原告受胁迫签订(不签字不给约定的10万元),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实。
被告航务公司庭审中提交《忠信土石方20万吨倒滤层统计表》一份,载明涉案工程付款比例为85.95%,已付款3151200元,未付款514920.8元;被告***、被告忠信公司均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施工作业合同》、《施工合同协议书》、《吹沙合同》、《备忘录》、《协议》、《欠条》、《忠信土石方20万吨倒滤层统计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的劳务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组织人员向被告***提供了劳务服务,被告***未能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劳务费达211140元,其行为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执焦点为,被告忠信公司和航务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50539-2010)》,涉案“黄骅港综合港区散货港区20万吨级航道拓宽工程纳泥区倒滤层加固工程”系航道整治工程(建设工程/4.2土木工程/4.2.5水工工程/3航道工程),因此被告航务公司与被告忠信公司形成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忠信公司承建工程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劳务资质的被告***,忠信公司与被告***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该分包系违法分包,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被告***应定性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虽未与被告***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原告与被告***均认可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服务,被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劳务提供者,而原告负责具体施工队人员的选择任命并结算,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其自身名义起诉涉案各被告,主张其自身与其所雇施工人员的劳务费,并无不当。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向被告***主张其自身及其所雇施工人员的劳务费。原告在被告忠信公司留存的《协议》中明确认可,如***不能按时支付剩余工资,由***自行承担,***等相关工人承诺不会再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向施工单位(忠信公司)或者建设单位(航务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尽管被告忠信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过错情形,但原告已明确放弃了对被告忠信公司、航务公司主张民事权利,该放弃承诺系原告对其民事权益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被告忠信公司、航务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虽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11140元;
二、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忠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计2234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滕奉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