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黄民初字第1164号
原告:沧州渤海新区东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渤海新区东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沧州渤海新区东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渤海新区东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渤海新区东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1154元,由原告沧州渤海新区东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