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24执保73号
申请人:*保国,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93138627,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品石膏工业园满兴大街与104国道交叉口西南角。
申请人*保国与被申请人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对徐盐高铁中水四局享有的债权(工程款)1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国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徐盐高铁中水四局享有的债权(工程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