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16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旋,山东众成清泰(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刚,山东众成清泰(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满兴大街与104国道交叉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杨明波。
原告***与被告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