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民初1433号
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城关雁溪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51187195C。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桑洲镇慈溪路东海明珠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82250596。
法定代表人:卢丙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欣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薛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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