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民初191号
原告:嘉兴五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303150047。
法定代表人:梁菊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平、李雪玲,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桑洲镇慈溪路东海明珠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82250596。
法定代表人:卢丙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嘉兴五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嘉兴五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五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6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476元,由原告嘉兴五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梦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佳忆
书记员张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