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与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1811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锡全,宁海县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桑洲镇慈溪路东海明珠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82250596。

法定代表人:卢丙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淼江,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翔,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案件受理后本院决定本诉与反诉一并审理。诉讼过程中,经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所对《增减项目》结算单上的印章进行了鉴定。2020年12月8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与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与反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987元,减半收取计3493.5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林爱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