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8民初203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刊,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叶忠南,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82250596,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桑洲镇慈溪路东海明珠大楼。
法定代表人:卢丙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昕,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刊、***、叶忠南、***、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光
人民陪审员 林佳银
人民陪审员 吴昌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