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与**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8民初2029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刊,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叶忠南,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桑洲镇慈溪路东海明珠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82250596。
法定代表人:卢丙原,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昕,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刊、***、叶忠南、***、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叶圣培
人民陪审员  王国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陈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