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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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26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桑洲镇慈溪路东海明珠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822505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26执1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