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816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6816号 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南通农场(***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129号3#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4月9日,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