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新三合活动房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3928号
原告:吴江市新三合活动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浜村。
法定代表人:钱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129号3#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新三合活动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新三合活动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新三合活动房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新三合活动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5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55元,由原告吴江市新三合活动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