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商住楼1幢2-17-8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思顺,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绵阳市游仙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鹤街48号。
法定代表人:蒲元聪。
再审申请人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川0704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绵阳市游仙职业技术学校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林
审 判 员  奂思宇
审 判 员  陈慧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成 玉
书 记 员  周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