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3民初279号

原告:***,女,生于1978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移斌,男,生于1955年7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村委会推荐。

被告:***,男,生于1971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杨,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福星商住楼****。

法定代理人:曹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红,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5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汉,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进,男,生于1992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汉,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48元,减半收取8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瑞谦

审 判 员  李 舟

人民陪审员  李 烈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彦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