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3民初279号
原告:***,女,生于1978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移斌,男,生于1955年7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村委会推荐。
被告:***,男,生于1971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杨,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福星商住楼****。
法定代理人:曹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红,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5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汉,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进,男,生于1992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汉,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48元,减半收取8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瑞谦
审 判 员 李 舟
人民陪审员 李 烈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彦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