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执1426号
移送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被执行人: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7TB56,住所地绵阳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商住1幢2-17-8号。
剑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移送执行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2021)川082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三个月后,绵阳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剑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移送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需对诉讼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剑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撤回移送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823执14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