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5民初282号
原告:四川兴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花月东街122号百盛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甘洛县民政局,地址:四川凉山州甘洛县新市坝镇甘斯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哈,该局局长。
原告四川兴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洛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兴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兴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1.00元,由原告四川兴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