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惠民县石庙镇东罗村3号。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4898941D,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三元街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XXXXXXXX00042账户,冻结限额12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