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惠民县石庙镇东罗村3号。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4898941D,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三元街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XXXXXXXX00042账户,冻结限额12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