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7699103497***6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87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郭娟娟